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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
日期:2023-08-18 访问人数:72

为加强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制度建设,规范基金会的日常行为,确保各项重大事项安全、合法开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,结合基金会实际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本管理办法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:章程修改、重大事项变更、换届选举、开展重大公益活动、开展公开重大募捐活动、开展涉外活动、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等。

二、基金会对章程修改,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民政部门预审,预审通过后,由理事会审议,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三、基金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业务主管单位、 类型、住所、原始基金数额、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。

四、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、印章式样、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民政部备案。

五、基金会设立、注销办事机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 并报民政部备案。

六、基金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变动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民政部备案。

七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、工作计划、财务报告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年度工作报告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
八、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,需按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
九、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,应当制定募捐方案。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、起止时间和地域、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、接受捐赠方式、银行账户、受益人、募得款物用途、募捐成本、剩余财产的处理等。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民政部门备案。

十、基金会终止,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,向民政部申请注销登记。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,完成清算工作。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;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十一、境外非政府组织向基金会捐赠等在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,基金会应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备案。

十二、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按照《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对投资政策、风险控制、合规管理等严格把关,报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十三、本办法由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十四、本办法经北京国际艺术博览会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,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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